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机构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机构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机构计划年度内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先要召开总干事室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再报理事会审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机构要加强对所属服务站点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且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才可举办。
第七条 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八条 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机构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九条 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机构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 机构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机构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构总干事室制订和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2024年5月1日起试执行,2025年5月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