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莞正阳”)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东莞正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东莞正阳依法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东莞正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东莞正阳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相应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东莞正阳的持续性责任,东莞正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东莞正阳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重大事项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依政策要求披露的项目收支信息、捐赠统计信息、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变更信息(法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干事、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东莞正阳公开对外发布的机构动态,包括重要新闻、站点服务资讯等。
第六条 东莞正阳向公众依法对外公开的机构登记信息、服务资质、服务政策、服务程序等。
第七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主要分为长期、定期、临时。
第九条 长期披露的内容包括机构登记信息、服务资质、服务政策和服务程序等。
第十条 定期披露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年度报告(每年一次)、审计报告(每年一次)、依政策要求披露的项目收支信息(每季度一次)、捐赠统计信息(每季度一次)等。
第十一条 临时披露的内容包括机构重大事项决议公告、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变更信息(法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干事、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信息披露渠道
第十二条 东莞正阳披露渠道,主要包括机构网站、年报、机构公告栏和各驻点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机构办公(服务)场所上墙公布等。
第十三条 其他披露渠道:通过媒体宣传、社工走访、举办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信息查询渠道及查询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特定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申请查询属于该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情况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现场查阅、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法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评估机构等因工作需要申请获取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信息,需要出具相关函件和证明材料,说明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机构确认合理性后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社会人士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需要采用申请的形式向本机构提出。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八条 东莞正阳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机构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构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机构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东莞正阳对于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东莞正阳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东莞正阳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东莞正阳信息披露工作由总干事室统一领导和管理,总干事是东莞正阳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副总干事负责协调和组织东莞正阳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品牌推广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部门,协助总干事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东莞正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总干事、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成员及各站点社工。
第二十三条 东莞正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正阳全体员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东莞正阳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重新修订并执行。